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教育质量,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以面向行业和地方培养实用型人才为目标,贯彻执行“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提高质量”十六字方针,建设高质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信息化体系和管理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学校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确立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作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领导体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重大决策须经公司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学校纪委要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太阳成集团tyc4633归口管理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其他二级学院和部门不得独立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经学校授权后并在太阳成集团tyc4633监管下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太阳成集团tyc4633的指导。
第五条 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标准制定、收缴及经费使用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下按流程实施。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集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按照严格管理、规范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政策依据,应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统一制作并对外发布,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开展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第九条 集团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学校发展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并将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公司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员工需要参加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再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及时打印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资料存档。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陕西省招生政策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必须于每年1—3月期间持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太阳成集团tyc4633复查其入学资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员工报到入学后,经复查入学资格无误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可以申请保留一年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已经注册的员工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入学登记表、员工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决定等。员工毕业或中途退学,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转给员工所在单位归档。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员工须持学费交费依据到太阳成集团tyc4633或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高等学历教育,违者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在校学习班级以入学年份实称,如2024年入学的班级,简称“2024级”。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育的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教学资源、教学过程、考核方式、教学管理应实现统一与融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申报和建设,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研究决定,公司严格按照审批专业招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会同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共同制定,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以线上学习为主、线下面授为辅的混合式教学与学习模式,通过对各教学环节的监管将教学过程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师由学校聘用,相关学院及单位协助落实。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检查员工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员工实际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或学年结束,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七条 员工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员工参加面授教学时缺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学时数1/3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二十八条 员工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员工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第二十九条 员工对应修公共必修课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太阳成集团tyc4633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太阳成集团tyc4633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员工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太阳成集团tyc4633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太阳成集团tyc4633相应层次教学要求的;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员工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又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继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文理兼招的员工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员工,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员工本人向太阳成集团tyc4633提出申请,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根据教育厅规定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章 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一条 员工每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员工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休学由员工本人向太阳成集团tyc4633提出申请,经太阳成集团tyc4633批准后员工可休学1年内(含1年),休学期间给予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员工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太阳成集团tyc4633提出复学申请,经太阳成集团tyc4633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者。
(二)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五)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
(六)严重违反学院纪律,屡教不改者。
(七)在其它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员工自己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审核,主管经理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员工,须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者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八条 员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员工参加授课、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及学院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章 员工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予表彰或奖励。员工毕业最后学期,太阳成集团tyc4633可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经太阳成集团tyc4633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有不良行为的员工,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太阳成集团tyc4633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三)学习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四)留校查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五)违反太阳成集团tyc4633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员工的奖励、处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员工所在单位。
第十一章 员工支持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员工支持服务包括学业支持服务和非学业支持服务,应坚持以员工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探索和实现多种支持服务模式,做到及时、完善、周到、高效。
第四十五条 太阳成集团tyc4633应规划、管理和协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支持服务工作,做到学校与服务单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制度完善。
第四十六条 为指导和帮助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员工自主学习,实现教学目标,提高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太阳成集团tyc4633和服务单位应为员工提供教学、学习、技术等方面的学业支持服务。
第四十七条 太阳成集团tyc4633应逐步拓展和延伸员工支持服务范围,提供多种形式的非学业支持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员工活动,满足员工情感和社交需求,提升员工集体归属感和学校归属感。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八条 员工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员工毕业前,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按规定向教育部进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电子注册时间为每年6月。员工毕业证书及毕业档案于每年7—8月发放。员工毕业证书和毕业档案由员工本人来太阳成集团tyc4633领取。
第四十九条 员工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门至2门课程不及格者,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太阳成集团tyc4633准予补考1次。毕业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五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太阳成集团tyc4633查询有关学籍档案,审查无误后,开据学历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实称,如2024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24届”。
第十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集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拨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规范学费收入使用管理,学费收入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集团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收代缴,严禁上缴前分配。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员工的学费标准由学校太阳成集团tyc4633根据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申请经经理办公会审定报学校财务处并对外公示。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员工的学费和学校批准的其它收费一律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集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教学费用、宣传费用、课程建设费用等必要的支出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为了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可持续发展,学校对改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条件等要进行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五十七条集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员工退学退费参照全日制员工退学退费管理规定,具体执行如下:
(一)员工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退学的,按扣除学费的1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
(二)在入学后二个月以内退学的,按扣除学费的3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
(三)在入学后三个月以内退学的,按扣除学费5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
(四)在入学后三个月到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按扣除学费的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五)退费时间以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退学的日期为准。退学员工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及时给退学员工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九条 教学点是由学校与申请建立教学点的单位(独立法人单位)协商达成共识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成立的办学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公司领导,行政上隶属于建立教学点单位。教学点应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教学点按集团要求统一制作标牌并挂牌成立,标牌内容为“太阳成集团tyc4633XXX校外教学点”。
第六十一条 设立教学点应遵循“服务经济发展、合理均衡布局”的原则,在突出学校办学特色的基础上遴选合作办学单位。
第六十二条 申请建立教学点的单位需向集团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学点设置申请备案(审批)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
(二)申请建立教学点的单位合作办学申请函;
(三)单位建立教学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建教学点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
(五)单位基本情况、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场地、设施、资金等资质材料。
第六十三条 集团对申请建立教学点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与考察合格的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第六十四条 教学点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下列专(兼)职管理人员,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一)教学点主任:一般应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必须是建立助学点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招生、学籍、毕业、教务、考务、统考、财务管理等业务管理人员;
(三)员工辅导员或班主任。
第十五章 教学点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教学点应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教学点应配合集团做好在当地的招生宣传、报名、入学考试、录取、员工报到注册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教学点应做好员工支持服务工作。其中学业支持服务包括:组织部分课程和环节的面授辅导,督促员工完成作业,组织考试,安排实习实践,安排毕业设计等;非学业支持服务包括:员工思想教育、党团组织建设、新生开学典礼、员工集体活动、毕业典礼等。
第六十八条 教学点应具备基本教学设施,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九条 教学点应负责落实学风、考风建设等工作。
第七十条 教学点应督促员工在录取注册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
第七十一条 教学点应接受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章 教学点评估与检查
第七十二条 为了促进教学点的规范办学和管理,学校会定期对教学点进行评估与检查。
第七十三条 评估主要包括教学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依法依规办学、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学服务设施、教学过程落实、员工支持服务、收费管理、日常管理、档案建设管理、整体办学效果及社会声誉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评估为合格的教学点方可与其依托单位续签合作办学协议书。
评估为限期整改的教学点在整改完成后可申请复评,在整改期间教学点暂停招生。
评估为不合格的教学点不再与其依托单位续签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七十五条 教学点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做好年报年检工作,接受相关评估检查。
第七十六条 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管理不规范、违规、违法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直至撤消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太阳成集团负责解释。